注册商标可就其注册的全部或一部商品或服务实行附带商誉或不附带商誉的转让或移转。处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亦可以转让。一个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如不带商誉一起转让,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商标转让才能生效。受让人应在商标转让起6个月内或在审查官允许的期限内,向审查官请求指示,并需按审查官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刊登商标转让公告。

一、 商标转让说明

1、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香港商标处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应当到香港商标处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3、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香港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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