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则》,有关《公司(宣布公司称谓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的新政策关于水牌有如下规矩。

第一、在此规例下,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和业务场所展示其称谓,并置于可让访客易于看见的方位(业务场所指公司运营业务并向公眾打开的办事处和地址地址、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在外)。此项新规矩将代替现时要求公司把其称谓髹在或紧附于办事处(或其运营地址)外面的显眼处的规矩,让公司在展示称谓方面更具弹性;

第二、考虑到公司效力供应商和清盘人的惯常做法,在下列情况下,展示有关公司称谓的规矩可予清除:

 (i) 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会计生意;

(ii) 公司已就其工业委任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而有关地址也是这些人士运营业务的地址;

第三、该规例第3条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需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称谓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需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称谓后,该称谓可以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照在该地址展示注册称谓的有关规矩。

电子水牌效力说明书

1、根据2013 年第 8 号法则公告《公司 ( 宣布公司称谓及是否有限公司 ) 规例》及《公司法则》第 659 及 660 条订明,公司须持续在其注册办事处;及其每个业务场所,透过电子器材展示该公司的注册称谓,该称谓须选用可阅字样。

2、违例者可遭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法则》第113C条《关于罪行罚款的条文》可处第 3 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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