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选用地域来历准则纳税,即只要源自香港的赢利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当地的赢利则不须在香港交纳利得税。
断定赢利的来历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现实而决议,所以并无一个能够归纳适用于各种不同状况的公例。赢利是否于香港发作或得自香港,是由赢利的性质及发作有关赢利的生意的性质所决议。
这项准则自身十分明晰,但是在实践应用上,有时或许会引起争议。法院判定是从全体来归纳剖析,广泛考虑悉数现实,并不仅仅看某一要素。以交易公司为例,断定交易公司的赢利,税局供给了一个一般准则作为参阅。
一般准则:
- 如有关生意合约在香港达到,所得赢利须在香港课税。
- 如有关生意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当地达到,所得赢利不须在香港课税。
-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间一项在香港达到,则开始的假设是所得赢利须全数在香港课税,但有必要考虑其他有关现实,以断定赢利的来历地。
- 假如是出售予一名香港顾客 (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收购办事处),有关的出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到。
- 如有关人士不须脱离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前言,包括互联网,达到生意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到。
从交易所赚取的赢利只可划为须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彻底不须在香港课税,分摊核算有关赢利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