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办理香港公司的注销手续,首先需要满足注销的几个条件如下所示:
1、所有成员董事股东均同意注销该香港公司;
2、该香港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3、已取得香港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在以上的几个条件中,其中要取得香港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就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该香港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3个月或以上;
(2)该香港公司没有任何未尽事项,包括未缴清的罚款、税款及法庭费用、未出售的存货、物业、债券;
(3)该香港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责任包括未交回的已发出报税表、尚未回复的税务查询信息、未完成的评税、未办结的反对注销或上诉;
而在取得香港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后,还需要准备由所有香港公司股东签署的“同意香港公司注销决议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递交香港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注销。
注销香港公司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截至申请注销之日,该香港公司已有3个月或以上没有任何营业活动;
没有任何未办结的法律程序;
公司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注销该公司;
没有任何未偿还的款项, 包括税费及其他行政性收费;
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同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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