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上讲,凡股东都有权加入股东大会,但因股东人数多面分教,而各国的公司往往规定公司的所有权同管理权离开,公司的控创与管理权实际在董事会,故个别股东实际无甚权限。加入股东会议在于明确盆事会的组成、审议盆事会的工作和公司的经营业绩,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参与决策。

股东会议有三种:周年大会(annualmeeting.即普通年会)、特别会议(specialmeeting,成称非常大会),法定会议(statutorymeeting)。

(一)周年大会

按《公司条例》110条规定,每个法人公司必需每年举办一次股东(或成员)周年大会。两次周年大会之间相隔不可超过十五个月。

召开周年大会的通告必需21天前派予每一股东(或公司成员)。开会通告必需指明会议性质。如会议必需通过某些主要决定,则必需在开会前28天发出通告并明白告诉会议要讨论的主要事项.

如公司在某一公历年不召开周年大会,公司的任何成员可向法庭申请颁令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指导用何种方法召开。

《公司条例》并无规定周年大会必需做何事务。习惯上是选出董事(或改选香港公司董事改换)、委任师、通过周年会计帐、公司董事会年报和师的报告等。

(二)特别会议(非常大会)

除董事会可视乎孺要提出召开股东(或成员)特别会议外,除非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总共持有公司发行股本面颊十分之一的成员,亦可提出召开非常成员大会,或股东特别会议。如非股份公司,则由公司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提出,即可召开特别会议。

即使公司章程细则对召开非常成员大会有所限制,但如有足够数目的公司成员(指一名或多名股东,当甘持有至少十分之一的大会投票权及付清股年者。如非股份公司,则必需能代表公司总投票权至少十分之一),可以随时要求童事会看开特别会议。

上述开会要求必需以书面形式送达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文件说明要求开会的目标,由全部提出要求的成员签订。

公司董事会必需在接到书面要求后的21天内召开非常大会。

一切开会通知和会议流程等均须按一般法例进行。若奄事会不应成员要求召开非常大会,成员有权依据第113条第五款自行召开非常成员大会。而开会的合理支出须由公司负责。

《公司条例》第140B条规定,师要求辞职并为此要宣告特殊声明的情形下,同样可以要求召开非常大会.

(三)法定会议

当公司公开招股或发行新股之前,法例规定要提前三个月召开股东大会,向社会及大众发表信息和表明公司的主旨、营业情形以及所增长资本的用处等等,以引起投资者的注意和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