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后期维护常见误区
香港有限公司报税分为两种:
第一、业务不活跃报告(即“零申报”):
1.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
2.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3.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香港公司法例和税务条例都明确规定:任何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做帐审计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通过做账审计,出核数报告去报税,是最正规的报税流程,不会有任何风险。
严格说,香港并不存在“零申报”这个说法。其实所谓的“零申报”就是在收到香港税务局的利得税申报表上写个零。 通常成立了香港公司,只要银行有款项进出,就不具备做“零申报”的条件了。
有些香港公司没有规范去做审计,进行报税维护,企图走政府擦边球避税。香港税局对香港公司的账务有7年的追诉期,若7年中贵司存在经营行为且进行0报,,需要承担罚款最高5万港元,另外必须重新做帐,缴纳3倍税款,冻结银行账户,对董事提出检控,一经定罪,罚款HKD50000,最高监禁3年的。 那为何“零申报”的观点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CPA注册会计师方有资格出具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并不拥有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众多代理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但造成的风险还是有股东董事来承担。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均需要委任独立的审计师,对公司财政账目及其相关的会计凭证作出审核,并表达意见。
香港审计师(核数师)会按照香港公司条例、会计师公会发出的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审计准则及要求,对账目进行客观性的审计报告,再附注有专业的审计意见。
根据审计师的意见,我们一般可将审计报告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是公司的账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核数)报告,即公司账目于经过独立审计师审视及查核后,审计师对账目的真确性及合理性并无异议,并认为账目是真实和公允地(True and fair)反映实际情况,便会发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行内称为Clean report。
然而,如在审计的过程当中,审计师发现有部份数据,未能按既定的审计准则进行,或进行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干扰,便会对公司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般而言,“有保留意见”可再细分为两大项:
第一项是“Limitation of Audit Scope”(未全面性审计),泛指于审计过程中,审计师未能取得适当及充足的审计凭证,以了解某项财务数据背后的真确性。举例如公司未有安排审计师于年结时,对存货进行盘点,审计师便无法单凭存货的账簿数据,作出存货于年结时是存在或完整的结论。
第一项“有保留意见”是“Disagreement with Management”(审计师对公司的账目并不同意)。例如公司有应收账项HK$1,000万,但经查核后,发现原来有近九成的应收账款已逾期超过三年,在正常的逻辑下,审计师都会查问公司能否将该等应收账成功收回,以及为何逾期多时未收。而审计师也多会考虑为其账目提呈拨备或直接撇账。但如公司于无合理情况下,坚持账款能够收回而不接纳核数师对账目进行拨备或撇账,则可能会出现对账目不同意的有保留意见。
更值得一提的是,审计师通常会对较重大的数据查核,方才决定会否发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然而,如上述两种情况的重大数据均普遍地(Pervasively)出现于账目上,则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有保留意见,包括“不予发表对账目的意见”(Disclaimer of Opinion)或“反对意见”(Adverse Opinion)。后者较前者更为严重,投资者应对有此等报告的公司应避之则吉的态度。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均需要委任独立的审计师,对公司财政账目及其相关的会计凭证作出审核,并表达意见。
香港审计师(核数师)会按照香港公司条例、会计师公会发出的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审计准则及要求,对账目进行客观性的审计报告,再附注有专业的审计意见。
根据审计师的意见,我们一般可将审计报告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是公司的账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核数)报告,即公司账目于经过独立审计师审视及查核后,审计师对账目的真确性及合理性并无异议,并认为账目是真实和公允地(True and fair)反映实际情况,便会发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行内称为Clean report。
然而,如在审计的过程当中,审计师发现有部份数据,未能按既定的审计准则进行,或进行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干扰,便会对公司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般而言,“有保留意见”可再细分为两大项:
第一项是“Limitation of Audit Scope”(未全面性审计),泛指于审计过程中,审计师未能取得适当及充足的审计凭证,以了解某项财务数据背后的真确性。举例如公司未有安排审计师于年结时,对存货进行盘点,审计师便无法单凭存货的账簿数据,作出存货于年结时是存在或完整的结论。
第一项“有保留意见”是“Disagreement with Management”(审计师对公司的账目并不同意)。例如公司有应收账项HK$1,000万,但经查核后,发现原来有近九成的应收账款已逾期超过三年,在正常的逻辑下,审计师都会查问公司能否将该等应收账成功收回,以及为何逾期多时未收。而审计师也多会考虑为其账目提呈拨备或直接撇账。但如公司于无合理情况下,坚持账款能够收回而不接纳核数师对账目进行拨备或撇账,则可能会出现对账目不同意的有保留意见。
更值得一提的是,审计师通常会对较重大的数据查核,方才决定会否发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然而,如上述两种情况的重大数据均普遍地(Pervasively)出现于账目上,则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有保留意见,包括“不予发表对账目的意见”(Disclaimer of Opinion)或“反对意见”(Adverse Opinion)。后者较前者更为严重,投资者应对有此等报告的公司应避之则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