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是相对于境内公司而言的。境内公司就是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相应的,一般而言依据外国法律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即为境外公司。

如今的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一些企业也开始考虑到拓展海外业务、扩大企业经营区域等来增强企业的实力。如果在海外注册成立离岸公司,除了方便把资本重组和分离,还能提高资信,也方便了曲线上市。举个例子来说,假如在美国成立一家离岸公司后,然后以美国公司的名义授权给大陆 / 香港 / 东南亚等地生产,不仅可以提高产品形象,同时还提高销售的附加值。

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是依据离岸地法律在离岸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离岸公司当然属于境外公司,更准确的说,离岸公司是为了达到税务筹划目的而设立的境外公司,且大多登记在BVI、开曼、萨摩亚等避税天堂地区。但是反过来,境外公司并不仅指离岸公司,其内涵范围更广,外延更大。

在贸易往来乃至法律实践中,许多人都没有注意到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的法律特性,混用离岸公司与境外公司概念,这是需要注意的。

公证服务机构按照其作业惯例,要全面审查需要公证的文件内容。因此,外文文件就需要翻译,而很多境外的房产、股权、继承、专利等方面的文书涉及非常复杂的专业知识,即便翻译成中文,也超出了中国公证机构的理解和判断力,因此为了规避风险,公证机构往往不受理这些境外文件的公证。同样,中国律师限于对境外事务缺乏判断,也不愿意提供见证服务。

怎么办? 其实,人们忽略了一个很方便的路径。

许多外国驻中国领事馆(包括大使馆的领事处)对拟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件提供公证服务。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于领事职务的规定包括: 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中国和大部分国家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