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公证, 又称香港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三条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四条 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香港司法公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驻香港律师办事处负责的法律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简言之,即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