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公证常规业务,其实是很简单的,对于我们专业做这个的,就再简单不过了!
香港公司公证的程序(主要分三种情况):
1.香港公司文书用于大陆:
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使用,需要办理是中国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出具公证说明书,然后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2.香港公司文书用于海牙成员国:
香港公司的公证文件是要在海牙成员组织使用,需要办理的是有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3.香港公司文书用于非海牙成员成员国(在香港有使馆)
经过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该国驻港领馆认证。
香港公司公证流程如下:
首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
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 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