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依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下需要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对有关文件、现实或行动进行公证: 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预备与大陆居民缔成婚姻;

 5、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商务工作等等;

A 公司基本信息认定一般需做如下资料公证:

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法定文件(NNC1或最新NAR1).

基本信息公证一般用于公司在内地设立投资公司或代表处使用。

B 公司基本信息认定及其它附件公证:

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法定文件(NNC1或最新NAR1)/董事会决议/任免职书/委托授权书/协议书等。

这种信息公证一般用于公司在国内涉及商标变更、代表处变更或其它香港公司相关事项变更使用,一般需要香港公司的董事与律师面签文件才能完全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