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的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使用,需要办理是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出具公证说明书,然后转递香港律师所加盖转递章。

2、企业证明

3、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

4、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又分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在香港无领事馆三种情况)。

1、证明公司成立属实;

2、证明公司运营良好;

3、证明公司财政情况良好;

4、为内地投资和海外投资提供必要的文件。

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预备与大陆居民缔成婚姻;

5、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7、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8、承继过程中触及大陆产业时;

9、报考中国司法考试或其他资历考试时;

10、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11、在大陆触及诉讼,须提交有关香港的依据;

12、依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求,须对某些文件、现实或行动公证的。

根据目的国的不同,香港公司公证还分为海牙公证、非海牙公证和中国公证几类。

(1)海牙公证是指1961年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签约国之间的官方机构对公文上的主管部门签字和盖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行为和结果认证进行简化,已经有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包括欧美及香港澳门等),其中包括了20多个公证事项。

(2)而非海牙公证就是指没有签署《海牙公约》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公证,这种公证所耗费的时间就要远高于签署了《海牙公约》的国家和地区。

(3)中国公证的特定性比较高,大多出现于香港公司的各类文件和通知在内地使用时,必须经过内地承认的公证人对这些文件进行确认并公证,才能在内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