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种情况下,必须要办理香港律师公证,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香港文件用于内地:必须要办理香港律师公证之后,在中国驻香港法律服务中心加盖转递章之后在内地才可以使用。被称作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具体如下:委托公证文书是将发生在香港境内的法律行为或事件、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件,再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盖章转递后,供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的范围涵盖了民商事活动的各个领域,比如证明各类事项的声明书(婚姻、继承、收养等)、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委托、赠与等)、证明法律事实的文书(公司资料证明)、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一致、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等。经过公证加章转递的证明文书,才能具有内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效力。

:必须要办理香港律师公证之后,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被称作海牙认证,具体如下:

第三种情况:香港文件用于国外(非海牙公约国),在香港有领事馆

;必须要办理香港律师公证之后,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被称作使馆认证,也被称作双认证。

第四种情况:香港文件用于国外(非海牙公约国),在香港无领事馆

;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被称作使馆认证,也被称作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