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和香港《税务管理条例》,香港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会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起诉,而收到香港法院发出的传票:

1、严重违反香港《税务管理条例》,如未如期提交、拖欠香港公司报税表和审计报告,未按期缴纳、拖欠应缴税款等;

2、严重违反香港《公司管理条例》,如多年不进行香港公司年审,并且没有缴纳相应罚金,未按要求提报香港公司相关信息变更等;

3、受到其他香港公司、香港居民等机构和个人的起诉等;

4、收到往期法院传票,而拒不出庭聆讯的;

5、有其他违反香港法律行为,而受到相关管理部门起诉的;

从以上会受到起诉的行为来看,几乎都与违反香港有关法律规定有直接关系。而在通惠管理顾问日常咨询中,出现被起诉情况最多的,就是香港公司未能按期报税。而对于未能按期报税的香港公司,香港法院通常做出的判决为交纳罚款,并在规定日期前递交相关年份的报税表(视具体情况,还会要求递交合乎要求的审计报告)。但如果仍未能按新期限提交报税表的,或者拒不出庭接受聆讯的,将会再次受到起诉。而香港法院也会根据该香港公司以往拒不出庭接受聆讯的情况,加重对香港公司的处罚力度,甚至可能会对香港公司董事做出监禁、限制进入香港的严重处罚。

但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公司可以委托我司人员,代香港公司上庭接受聆讯,并做出必要陈述和接受处罚。而要委托我司专门人员,就必须向该人员发出委托书,注明由其代理香港公司接受香港法庭质询,做出必要陈述,并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