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總共規定了12種受管規活動,即要從事以下12種相關的活動均需取得相應的金融牌照,才能在香港合法開展對應的金融活動。其中,與場外衍生工具有關的第11類和第12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還尚未實施。
為了能更清晰的了解在申請現有的10種金融牌照中有哪些不同要求,我們將需要特別關注的不同之處進行了梳理。
香港證監會現有的牌照種類
牌照編號受規管活動
第1類證券交易
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
第3類杠杆式外匯交易
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
第10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第11類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或就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提供意見(尚未實施)
第12類為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戶結算服務(尚未實施)
牌照受規管活動現實應用
1號證券交易· 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 為客戶買賣債券
· 為客戶買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托基金
· 配售及包銷證券
2號期貨合約交易· 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經紀服務
· 為客戶買入/沽出期貨合約
3號杠杆式外匯交易· 以孖展形式為客戶進行外匯交易買賣
4號就證券提供意見·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證券的投資意見
· 發出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分析
5號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期貨合約的投資意見
· 發出有關期貨合約的研究報告/分析
6號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為上市申請人擔任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
· 就《公司收購、合並及股份購回守則》提供意見
· 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為上市公司提供意見
7號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操作配對客戶買賣盤的電子交易平台
8號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為買入股票的客戶提供融資並以客戶的股票作為抵押品
9號提供資產管理· 以全權委托形式為客戶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
· 以全權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10號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就公司、債券及主權國的信用可靠性擬備報告
對申請人資本的要求不同
牌照類型繳足股本的最低數額流動資本金的最低數額
1號牌照
(a)若該機構屬於核準介紹代理人或買賣商;
(b)若該機構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c)其他情況不適用50萬港幣
1000萬港幣300萬港幣
500萬港幣300萬港幣
2號牌照
(a)若該機構屬於核準介紹代理人、買賣商、期貨非結算式交易商;
(b)其他情況不適用50萬港幣
500萬港幣300萬港幣
3號牌照
(a)若該機構屬於核準介紹代理人;
(b)其他情況500萬港幣300萬港幣
3000萬港幣1500萬港幣
4號牌照
(a)若該機構就證券提供意見的同時,受到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發牌條件所規限;
(b)其他情況不適用10萬港幣
500萬港幣300萬港幣
5號牌照
(a)若該機構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同時,受到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發牌條件所規限;
(b)其他情況不適用10萬港幣
500萬港幣300萬港幣
6號牌照
(a)若該機構擔任保薦人
• 持有客戶資產
• 不得持有客戶資產
(b)若該機構並非擔任保薦人
• 持有客戶資產
• 不得持有客戶資產1000萬港幣300萬港幣
1000萬港幣10萬港幣
500萬港幣300萬港幣
不適用10萬港幣
7號牌照
若該機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500萬港幣300萬港幣
8號牌照
若該機構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1000萬港幣300萬港幣
9號牌照
(a)若該機構提供資產管理的同時,受到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發牌條件所規限;
(b)其他情況不適用10萬港幣
500萬港幣300萬港幣
10號牌照
(a)若該機構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同時,受到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發牌條件所規限;
(b)其他情況不適用10萬港幣
500萬港幣300萬港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