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如何申报?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必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为: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并向香港税务局提交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缴税的利润,但并未收到香港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则该公司必须在该缴税年度的评税期完结后4个月之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纳税。此外,公司需要保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记录,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并将相关记录保留至少7年。

利得税税表是否需要附带提交经审计的帐目?

如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区(香港以外地区注册的离岸公司)没有规定必须审计该公司帐目,而该公司的帐目也没有进行过审计,香港税务局会接受该公司提交未经审计的帐目作为报税表的佐证。

不过,如果帐目经过审计,即使有关地区的法例没有强制审计的规定,该公司也应该把经审计的帐目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如离岸公司的总部设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在香港设有分行,税务局通常情况下会接纳未经审计的分行帐目,而不会强制要求提供经过审计的环球帐目。不过,评税主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要求提供经过审计的环球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