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个人转让公司股权,如征税权在香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要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区分税收管辖权

根据税收协定关于防止双重征税的条款,收入的来源国有优先权,然后在所得人的居住国进行申报。

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中国大陆企业,那么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的来源为中国,首先是必须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由于该人为香港居民,那么他在香港进行申报时,允许他抵扣在中国缴纳的税款。

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中钢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再该一方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透漏谁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七条第一款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所组成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则该不动产所在方拥有征税权的规定中“主要”一词,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为50%以上。对该规定暂按该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账面资产曾经达到50%以上为不动产理解及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透漏谁的安排

第二款转让其他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时,可以再该一方征收的规定,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股份,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

第三款明确,虽有上述规定,双方可以通过磋商对“曾经”另行商定具体时限。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内地居民企业股权,如果内地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如果内地企业的财产不是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的,如果香港居民企业一直持有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少于25%的,香港居民企业取得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香港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以审批后方可享受免税待遇;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持有(含曾经持有)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少于25%的,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香港居民个人转让国内股权个人所得税税率多少

如果是国内向香港支付转让款,是需要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但大陆和香港有双边税收协议,可申请免除,就是手续比较烦。

香港居民在香港收到转让收入后,自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