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确定利润的来源地,必须根据报税财年业务情况而决定,所以并没有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这些利润的交易性质所决定。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收入”豁免要求,香港税务局也不会做出明确的通知。

通常,香港公司申请离岸收入豁免香港公司利得税的流程是:

一、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1.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 香港公司贸易合同、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进行; 

3. 货物没有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 在香港没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本地员工;

5. 没有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二、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

在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业务利得税豁免成功后,只要香港公司的业务没有改变,香港税务局便会默认这家香港公司,以后年度都进行离岸业务,但香港税务局仍会不定时复查该香港公司业务情况,确定没有取得香港本地利润。

如果香港公司经营的业务有所变更,只要在香港公司审计报告和香港公司报税表有体现,香港税务局就会再次发出邮件,询问新业务的性质,即重新申请离岸豁免。申请香港公司利得税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