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 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本公司可以代申请外国居留权,一般三个星期办妥)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

(e) 台湾居民。

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

(b)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淨资产;(申请人个人名下拥有,可以放在内地或国外(如房地产、股票、基金、公司、存款等)

(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详情请向中原移民查询;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 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金融资产 (股票、债券、存款证、后偿债项、基金等)

入境安排

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他(们)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或经在港的谘询人转交给他(们)。签证标籤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倘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

逗留条件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相关网站

入境事务处

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13.htm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http://www.hksfc.org.hk

香港金融管理局

http://www.info.gov.hk/hkma

香港银行公会

http://www.hkab.org.hk

存款公司公会

http://www.dtca.org.hk

香港测量师学会

http://www.hkis.org.hk

投资推广署

http://www.investhk.gov.hk

地产代理监管局

http://www.ea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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