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1、通过价格转移实现合理的避税
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香港公司注册之后,首次以香港公司名义与海外客户签订了100万的交易合同;再一次,香港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70万的货物在自己的国内企业;然后,香港公司将货物以标准价格交付给海外客户;最后,香港公司从收到的货物中提取了30万的利润,然后向国内公司发送了70万元。在价格转移的过程中,将大部分利润留在香港公司的做法可以为大陆企业节省大量的税负,同时也减少了货款被占用的风险。
2、以香港资本的名义向内地享受优惠投资
注册成立香港公司后,内地企业和个人以香港资本的名义到内地购买自己的工厂,这样就能将厂房转移到香港公司的名下了,以享受港资企业在大陆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降低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在内地投资者注册成立香港公司之后,他们与海外原材料供应商直接以香港公司的名称签署采购合同,直接把之前收到的外汇购买原材料成本,这样就避免了汇款的资金汇入国内的麻烦。与此同时,香港没有外汇管制,香港账户的外汇可以随时转账或交换。这样大陆企业就可以通过自己的香港公司购买价格合理、质量高的原材料,大大节省了等待时间和运营成本。
如何利用香港公司来避税
利用香港公司来避税并不是每个企业都适用的,前提是:做进出口贸易。
因为香港政策具体有海外利得,那么就可以利用香港公司作为转口贸易起到合理的避税。
首先要去开立一个帐户,可以去香港开户,如果嫌麻烦也可在内地的外资银行开立,我们称这个为离岸帐户。离岸帐户的作用是资金出入方便国内国外、公司、个人、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外汇进出自由,任意支付,相当于个小钱包。
出口避税的操作方法:比如您的客户是美国的一间A公司,您的购货成本是90万美元,卖给美国是150万。这时用您香港公司以最低价100万元收购,然后再以150万转卖给您的最终美国客户A公司,操作时有两个合同,但深圳的货物可直接发往美国,美国A公司根据合同将货款150万付至您的香港公司的帐户,而您的香港公司再把有关成本等费用100万付至深圳您公司的户口。这样就起到了避免汇率损失的作用,特别在税收方面,由于留存香港公司的50万利润不是在香港发生,可向香港税务局申请海外利得,无须缴税,那么这次国内只需按10万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口业务可以逆向操作,您从海外客户处进口了80万美金成本的货物,最终销售给您国内其他客户130万美金,那么您国内就要按50万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现在您可以利用香港公司完成这样一笔业务,首先,先以香港公司名义将这笔80万成本的货物先买下来,再以一个较高价120万卖给您国内自己的公司,最终还是130销售给您最终客户,这样一来,您国内只需按1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另40万利润则成功留存在香港公司帐户内。
我朋友注册了一家香港公司,避了不少税,请问这个是属于漏税吗?
楼主您好!利用香港公司,在国内离岸操作,的确可以规避一部分税务,但是这和漏税是两码事。
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则少缴税款的行为。
香港公司,因为注册地在香港,受香港法律管制。但香港公司只征来源地的税,换句话说就是您公司的业务没有在香港产生,就可以不需要向香港政府交税,这个国内政府是无权干涉的。
因此,如果香港公司纯粹离岸运作,通过零税申报,是可以不用交税的。不交税,并不意味着该公司没有报税。也就是说香港公司,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免税。
因此,这种避税方式,绝对不是国内所说的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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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香港公司如何合理避税
如何利用香港公司节税
据悉,我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居于世界范围内的中上水平。因此,一般企业的减税方法是将企业利润保存在海外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通常,大部分企业选择在香港建立公司,只有小部分选择在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原因在于香港和内地的税务机关签署了具体的税务相互协议,对企业实际运营更加方便有效。
如上表所示,香港企业所得税率为16.5%,内地企业所得税率为25%。如果企业将100万元的利润放在香港,则节省
8.5万税额。
那么如何将利润转移到香港子公司呢?
通常的做法是采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转让方式。
这种方法的本质是让香港子公司向有关联的大陆子公司销售“高价商品”,增加香港企业的利润,同时降低大陆公司的利润,从而将利润“转移”到香港。
在香港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的S. 61A规定中,如果一笔交易没有其他商业实体,而唯一的目的是避税,香港税务机关有权将部分或全部交易裁定为无效,或者调整交易的价格,这将导致避税的失败。
因此,为了确保避税的运营合法性,香港子公司向内地子公司销售的这款“高价商品”必须得到香港税务机关的允许,以免被驳回。
转到香港公司的具体要求
如果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一个“实体商品”,则税务机关会考核该商品是否超过了公开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辅助判定它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考虑此行为的唯一目的只是为了避税。
如果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商品是一个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商品的“虚拟商品”,这样税务机关认定其超过市场价值的判定将会非常困难,无法认定满足以上s61A等条款的话,就不能拒绝该关联方交易。
因此我们就可以顺利将大陆公司的利润输送到香港公司了,也就自然达到减税的目的。
事实上,合理的避税方法有很多。应该结合企业的行业背景和业务类型进行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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