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销前必须要交付完所有的欠费以及罚款,这样才能顺利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一起跟着铭泰国际来了解一下吧!

注销香港公司必须附有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香港公司如果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50条申请撤销注册。可以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

2该公司的成员或被该公司提名的人,须连同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

3.如被提名人是一位执业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秘书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除非税务局特别要求,否则无须呈交授权证据。

通知书将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21个工作天内发出。

如果香港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

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呈交香港税务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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