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电子公司董事: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59(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人数最少为1人,但没有最多人数的规定,公司可在其章程细则具体规定。
公司章程细则一般都明确赋予董事会管理公司的权力,但股东大会通常保留某些权力,例如决定董事的薪酬等.由于股东大会已把管理权限交给董事会,因此就不能随意取消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作的决定.
董事会的权力是经董事开会并通过董事会决议而行使的,任何一个董事本身并不拥有这种权力.公司章程细则一般规定董事会具有以下权力:
1. 代表公司使用公章;
2. 当董事职位有空缺时委任新董事;
3. 召集股东大会;
4. 行使公司的借款权力
5. 在公司的注册股本范围内发行新股或债券,催交股款;
6. 签署汇票、支票和收条等;
7. 代表公司授权其它职员行使权力,但不能超过董事本身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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