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主要税项

1.利得税

纳税人: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香港经营业务、服务而获得利润的公司或个别人士。

课税范围:利用香港公司经营任何业务、服务获得来自于香港的利润(售卖资本性资产所获利润或蒙受的亏损除外)均需纳税。反之,取得来自海外的利润则无须在香港纳税,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无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于香港,主要根据经营事实而定。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利得税税率:

企业类型首200万港元利润其后利润

有限公司

8.25%16.5%

独资或合伙企业

7.5%15%

评税基期:

课税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 ,每一账期为12个月。不过,新成立的公司第一次账期可达18个月。

2.薪俸税

课税范围:香港的薪俸税按地域来源征税,任何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

税率:

薪俸税税率可以累进税率或标准税率计算,以缴税较少者为准。

1) 标准税率以净入息总额的15%计算

2) 以薪俸税累进税率计算

由2018/19年度开始,薪俸税边际税阶由45,000港元增至50,000港元,并由4个税阶增加至5个,边际税率分别调整为2%、6%、10%、14%及17%。

宽减:

宽减2017/18年度75%的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上限为30,000港元

宽减2018/19年度75%的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上限为20,000港元

扣除和免税额:

薪俸税对可扣除项目的界定非常清楚,可扣除部分包括政府认可的慈善机构捐款、向认可的退休计划支付供款、个人进修开支、个人居所贷款利息、完全或必须为产生该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