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注册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 香港公司注册公司名称;

(2) 香港公司注册公司法定地址;

(3) 香港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现时申请注册之公司已经不需要在公司章程说明公司宗旨);

(4) 公司注册成员的责任;

(5)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所认购股份的金额;

(7) 香港公司注册组织条款。

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公司名称: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或“有限责任”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 与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 与根据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 Imperial , Kaifong ,Ma Transit ,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公司法定地址: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即注册地址)。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公司宗旨: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