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办理的公证文件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一般是直接交到申请人手上的公证文件(封面页或是首页会盖有“正本”的印章);副本(封面页或是首页会盖有“副本”的印章)一般是用于转递到内地的用证部门的。当然了,如果内地的用证部门并不要求转递副本,副本也会交到申请人的手上。

那公证文件的副本究竟要不要转递呢?如果要转递的话,应该转递到哪里呢?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的通告规则,自2007年2月10日起,公证文件要否安排转递需参考下述的规则进行:

四类必须转递副本的公证文件

(1)发往民政局使用的婚姻类文书;

(2)发往各省、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处使用的赴港定居和探亲类文书;

(3)发往各地公证处使用的继承、赠与、放弃继承类文书;

(4)发往民政局或公证处使用的收养类文书。

两类可根据用证部门/申请人需要转递副本的公证文件

(1)诉讼类文书;

(2)个人声明、委托类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