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旅馆牌照86-755-82143181 

本公司会安排专人协助客户开设旅馆事业,踏出成功的第一步。

根据旅馆业条例,"旅馆"指任何处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范围内,他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该人看似是有能力并愿意为所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缴付合理款项,并且是在宜于予以接待的状况的。

根据旅馆业(豁免)令,符合以下情况的处所不受本条例规限:在该处所内,所有住宿的提供基准均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间为连续28天,而如该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缩短至少于连续28天,将不会免收、退还或减收费用。

以下处所均在受管制之列:

供游客租住的宾馆

开设在非专作旅馆用途的楼宇的旅馆

专作旅馆用途的楼宇

供本地人仕租住的宾馆

汽车旅馆

供度假人士租住的单位

度假营

须领牌的处所不得设于工业楼宇或地库内。

楼宇安全及卫生规定

有关处所必须符合下列屋宇署发出的守则所载的规定,包括

1《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

2《耐火结构守则》

3《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

4没有违例建筑物;

5适当的照明和通风设备;及

6足够的卫生设备,即水厕、洗手盆、浴缸及╱

消防安全规定

有关处所必须符合—

1消防处发出《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与装置及设备之检查、测试及保养守则》的规定;

2《建筑物(通风系统)规例》的规定;

3《电力(线路)规例》和其它固定电力装置工程守则的规定;及

4《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有关气体工程的用途和装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