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粉许可证86-755-82143181

标准发证条件

1.供水

除非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批准使用其它水源,否则须将公共总水管的水输送到该处所。

2.洗涤设施

须在处理凉粉的地方设置一个以光面陶、不锈金属或其它认可物料制造的洗涤盆,长度不少于450毫米(以盆顶的两边内缘计算)。洗涤盆须与公共总水管或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认可的其它水源连接,并须装置废水管,连接至适当的排水系统。

3.消毒箱

须设置附图所示的凉粉刀消毒箱。

4.雪柜

须设置雪柜或以雪柜中一个独立分格,存放及陈列所有凉粉。

5.温度计

雪柜内须设温度计,显示雪柜内的温度。

6.在处所售卖的凉粉须由持牌食物制造厂或其它合法来源供应。为此,申请人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存案。

标准持证条件

1.处所余下部分内的活动及情况,须不致使配制、贮存及售卖凉粉的卫生情况受影响,许可证方属有效。

2.所有凉粉在切开前须以食水洗净。

3.用以存放或陈列凉粉的雪柜或雪柜分格,不得存放其它货品。

4.凉粉如非实时售予顾客,须时刻存放在雪柜或冷冻陈列柜内,温度保持在摄氏10度以下。

5.消毒箱须至少每天清洗一次,杀菌剂亦须至少每天更换一次。

6.每次使用凉粉刀前后,如需清洁及⁄或抹干,只准使用干净的用后即弃纸巾。

7.所有凉粉刀在不使用时,须浸入消毒器的消毒溶液内。

8.如使用胶袋包裹凉粉,只准使用清洁的透明胶袋。

9.每当视察人员要求查阅各雇员的防疫注射证,便必须立即出示,以供核对。

10.持证人或由持证人以书面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提名并获接纳的经理,须亲自在持证处所内主理业务。

11.处所内售卖的凉粉须由持牌食物制造厂或其它合法来源供应;每当卫生督察要求查阅证明上述供应来源的证明文件,便须立即出示。如转换供货商,须立即通知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并向署长提交一份由新供货商发出的证明文件,以供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