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公司董事资格

18岁以上。任何国家的合法居民可担任董事。

二、香港公司董事人数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59(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人数最少为1人,但没有最多人数的规定,公司可在其章程细则具体规定。

三、香港公司董事除权资格

有下列情况者,法院可颁布除权令,不得担任董事

1.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

2.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人;

3.在公司清盘时,发现某人犯了与公司有关的欺诈罪行;

4.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不适宜再管理公司的人;

5.犯了公司法的欺诈贸易罪的人。

四、香港公司替代董事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董事权力转由他人替代。通常要书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会审批。

五、香港公司执行董事

除章程另定外,不得委任执行董事。

六、香港公司禁止贷款给董事

原则上,公司不可贷款给董事或为董事担保或提供抵押品。例外情况如下:

1、股东会决议批准借贷;

2、在某种情况下,可向董事提供资金应付公司之开支;

3、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贷款给董事购买或改善他唯一或主要住所。

七、香港公司董事薪酬

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时,董事可以有薪酬。

八、香港公司董事职责

管理公司日常业务。

九、香港公司董事诚信原则

董事为公司之代理人,应遵照诚信原则,以公司之利益履行职责。

1.不得以公谋私;

2.不得以公司名义背着公司与自己做交易;

3.董事自己与公司订立合约时,应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4.董事对涉及他个人利益的决议,不得在董事会上投票。

PS:董事可以同时兼任股东身份,也可以不占股份,只担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