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设立了公司如何在香港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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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再加上本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就给企业家和商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

环境。因此,越来越多的内地商人抱着不同的目的,在香港创立自己的公司,发展公司业务,不但可以提高公司形象,还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为了令内地企业家更快捷地了解香港,我们特作以下精简说明:

申请注册条件:

1.股东和董事:只需一名年满18周岁的股东或董事,无国籍限制;

2.法定注册秘书:需设立一名法定秘书,可由香港的有限公司或香港的永久性居民担任;(可由我公司担任)

3.法定注册地址:香港本土地址,但不能是邮箱和董事地址;(由我公司提供)

4.公司名称:经查册无重名的名称即可用,但是必须要以 “有限公司”结尾,避免敏感字眼如“皇家”“英皇”“银行”“中国”等;

5.经营范围:与大陆不同,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严格的限制,在公司注册中一般只注明“贸易”字眼;

6.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0元港币,无须验资。但必须支付1/1000的注册资本厘印税。如: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必须交付港币1000元的一次性税金。

帮忙给我一些关于“Transfer pricing”的case study

转让定价是指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价格,纳税人在商业交易中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法,即按高于成本低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以减轻税负。转让定价法是国际商务中非常流行的税收筹划,也是税务部门重点调查的对象。

如何实施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呢?让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

甲企业主要生产制造X产品,X产品有三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2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450元,第三道工序结束后,完工产品单位成本为500元。X产品平均售价每件800元,2000年销售X产品25万件。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其他有关数据如下:

(1)产品�凼杖?00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250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万元;

(5)利润总额500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1650万元。

该企业对产品生产的各个工序进行分析,发现第三道工序增加的成本很少,仅为50元,而产品是在这道工序完成后对外销售的。

他们设想,如果在低税率地区,比如深圳科技工业园区投资设立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企业),因为该企业离深圳市不远,而且是在深圳科技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甲企业将X产品的第二道工序作为产成品,并按单位成本450元加价20%后,以540元的售价销售给乙企业,由乙企业负责完成X产品的第三道工序。假设甲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中的10%转移给乙企业,乙企业除增加甲企业转移过来的费用及税金外,由于新建立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100万元。则:甲企业:

(1)产品销售收入=25×540=135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25×450=112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8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90%=2070(万元);

(5)利润总额0;

(6)应纳所得税额为0.

乙企业:

(1)产品销售收入为25万件乘以800元,等于20000万元;

(2)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等于540元加上50元,等于590元,产品销售成本等于25万件乘以590元,等于147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10%+100=330(万元);

(5)利润总额为490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为735万元。

由于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如果乙企业保留盈余不分配,甲企业也就无需按税率之差补缴所得税。甲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节省所得税额为915万元(1650-735)。

本例中,虽然甲、乙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税务机关不会对甲企业的定价进行调整,因为甲企业的产成品属于中间产品,甲企业取得的只是工业加工环节的利润,将其定价确定在20%,已远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产品的主要工序集中在甲企业,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大部分集中在甲企业,乙企业所承担的×产品的第三道工序(制造成本只有50元,占整个产品制造成本的10%)只是简单的加工及包装等生产流程,因而其期间费用相当低。成立乙企业后,甲企业销售部门的人员,以及原来第三道工序的生产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会相应地转移到乙企业,其金额约占整个期间费用的10%。乙企业因重新注册,新增加的管理成本约在100万元左右。通过转让定价,尽管甲企业将加工利润率确定在20%,但甲企业的利润几乎为0,大部分利润都在乙企业实现,从而成功地实行了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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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企业基本情况。

A公司系韩国B公司在M市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产品是专门用于羊毛包装的塑料编织袋。A公司1995年下半年投产,当年盈利。因开业不足半年,获利年度转为从1996年计算。1996年A公司亏损10万元,其1997年的销售额与1996年持平,但亏损额达到150万元。

第二,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A公司是韩国B公司的在华全资子公司,A公司的全部产品都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对外销售。B公司同时还向A公司收取销售佣金,1997年为30万元。另外,A公司1997年还向B公司支付了45万元的修理费用。

第三,案件调查与分析。

税务局通过对A公司的实地考察和有关账户、合同的审阅,发现如下疑点:

(1)A公司1997年的产品售价低于1996年的价格,而支付给韩国B公司的佣金比例达到了销售额的

7.8%。税务审计人员掌握的资料显示,国际上的支付比例按惯例为5%;

(2)A公司账面1997年列示的修理费用达到90万元,收款人为B公司和另一家韩国公司C,其中B公司获得45万元。

税务局按转让定价的一般情况从关联交易的销售价格入手进行调查,结果发现,1997年A公司产品的价格下跌是由于国际羊毛主产地羊毛产量下降,羊毛包装袋需求因此趋淡,从而A公司被迫降价所导致的。税务局从其他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获得的价格信息也证实了上述情况。对比A公司对B公司的销售价格和B公司的再销售价格,后者的加价率仅为

1.5%~2.5%。A公司的材料是从国内非关联方采购的。

综合来看,A公司和B公司利用产品购销价格进行转让定价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税务局转而对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销售佣金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其合理性值得怀疑。A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韩国B公司的大部分人员都长驻M市,因此花费较高。税务局对该解释不予认可,主张按5%的国际平均水平调整佣金,即应调增A公司1997年应税所得额10万元。

税务局认为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修理费也不合理。因为修理合同是A、B会同C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的内容,C公司于1997年派技术人员驻A公司,为A公司提供修理服务;B公司在这里仅仅起到A公司和C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桥梁”作用,因此,1997年A公司以“修理费”的名义支付给B公司的45万元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应调增A公司当年应税所得额45万元。

第四,调整方案。

税务局根据上述的调查结果,决定A公司1997年支付给其关联公司韩国B的劳务费用中的不合理部分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并且调增1997年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A公司1997年的亏损额由原来的150万元下降为95万元。

第五,案例评述。

(1)内部劳务收费是转让定价领域中相当复杂的问题,特别是与特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联系的服务收费以及管理服务的收费更是如此。由于这种交易一般难以找到可比非受控交易和难以确定这种交易的成本与收益,从而使得内部服务的价格有相当大的弹性,正常交易原则的运用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对这类交易转让定价审计的突破口在于分析该服务在接受者经营中的功能:是日常性的还是特别提供的;是与特定产品、特定资产相联系还是普遍服务于多种产品或资产;这种服务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是必须的还是可选择的;等等。这样的分析在于确定该服务是垄断排他的还是具有竞争性的,是否带有其他目的(技术保密、管理控制等),是按成本计价还是应有一定的利润加成。

(2)就本案而言,B公司向A公司收取佣金的理由是否充足也值得怀疑。因为从案情上看,B公司是一个再销售商,它从A公司购买产品后又加价出售,并不为A公司提供销售的代理或其他中介服务。由此来看,B公司向A公司收取销售佣金似乎并不合理。也就是说,按销售额5%的标准在税前扣除佣金也不合适,最关键一点是B公司并没有为A公司提供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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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基本情况

LG 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系某市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的中方为该市的一家钢铁厂,出资比例为 60 %,外方为台湾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J公司),其出资比例为 40%。LG 公司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该公司在 1991 年开办后,当年即出现 21 万元的亏损。1991年底,台湾J公司与中方股东达成由外方承包经营的合同,主要内容为:外方每年向中方支付50万元承包费,中方不参与LG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产品的销售价格完全由外方决定(参见表 8.l )。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销售收入

50

380

400

销售成本

55

330

305

销售毛利

-5

50

95

税前利润

-21

7

46

LG 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1991年~1993年的产品全部出口给台湾J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于台湾J公司在 LG 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达到 25%,超过了我国判定关联企业25%的股权标准,因此, LG公司与台湾J公司存在着明显的关联关系。

案件调查与分析

从账面上看,尽管J公司承包 LG公司后的1992年和1993年两年部实现了盈利,但是结合承包合同就会发现,J公司每年还要向中方支付50万元的承包费,这就意味着台湾 J 公司非但没有从 LG 的经营中获利,反而贴钱给中方合资者,这与经营常规是不符的。当地税务局凭此怀疑LG公司与J公司之间存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

税务局要求 LG 公司提供股东‚产品销售以及关联业务往来的相关资料,并要求其对关联交易定价情况进行说明。LG 公司在规定的时间为提供了台湾J公司对无关联第三方的再销售价格以及再销售费用,并承认了 LG 公司与 J 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的事实。

调整方案

当地税务局以LG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决定采用再销售价格法进行调整。LG公司提供的台湾J公司的再销售价格为9元/公斤,应扣除的费用包括:

最后, LG 公司的正常销售价格=9-1.3-0.13-0.9=6.42 (元/公斤)

LG 公司1992年和1993年的销售量分别为63.3万公斤和66.7万公斤,按照税务局确定的合理价格

6.42 元/公斤计算,调增的税前利润1992 年为26 .4万元,1993 年为28.2万元。因此,1992 年调整后的利润为33.4万元,抵补上一年21万元的亏损,当年仍有利润12.4万元,这样,1992年就成为LG公司开始获利的年度。

案例评述

第一,本案例展示了较完整的再销售价格法的应用过程。说其完整是因为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再销售价格法的重要特点,即从再销售价格中扣除再销售的费用和合理商业利润,倒算出关联交易的正常价格。应注意的问题是,在确认可扣除的费用中有些是较为直观的,如关税、报关费、运输费等,但另一些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就不一定能直接确定可扣除的金额,特别是涉及到中外不同的会计制度时,这些费用包含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这样,在一国可以扣除的部分在另一国也许就不能扣除,这很有可能导致双重征税问题。另外,在确定再销售费用和再销售利润时,应强调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将一个事先确定好的扣除标准和利润标准应用于所有案例则是违背正常交易原则的。

第二,企业方面的合作对于转让定价调查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案例中,再销售价格和再销售费用都是企业提供的,从而减轻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负担和费用。如果企业不配合,主管税务局就不一定能够使用再销售价格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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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避税。关联企业(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的法律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这种控制与被控制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于参股,因为参股的比例决定参与管理与控制的程度。关联企业之间之所以广泛运用转让定价方法,是因为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这是一种合法行为。

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手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例如,某橡胶企业是执行高税率产品企业,为减轻产品的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以低价卖给了执行较低产品税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却使联营厂多得了利润,企业从中反而多得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②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

③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货款来源较畅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

④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例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当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大量从事厂办经济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企业的利润。

⑤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有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某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然后,再从中获取个人和集体的好处。

⑥关联企业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国有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这样既减少了税收,又可为企业解决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总之,关联公司可采用各种办法,控制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造成盈利的企业不一定盈利,亏损企业并不一定亏损的假象。

现在我国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大范围地运用转让定价法,将利润转移出去,以达到躲避我国税收的目的。例如,中外合资八达电子塑工艺公司,它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原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97%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外方香港宏远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21.50元,平均售价16.50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

5.0元,该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年年扩大,第三年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万元增加了一倍。这样,该公司将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国税收。而香港又是一个天然避税港,它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境内的所得征收,对来自中国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税。八达公司采用这种手段达到了全面避税的目的。又例如,设在我国的某合资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少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优惠,在香港设立了公司。母公司把成本1000万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子公司以1 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该批货物。经比较可以发现,压价前后母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不同。

母公司应承担的所得税:(140-1000)×33%=132(万美元)

子公司应承担的所得税(香港公司所得税率为大陆的一半):(150-140 0)×16.5%=16.5(万美元)

压低转让定价后,母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母公司应承担的所得税:(110-1000)×33%=33(万美元)

子公司应承担的所得税:(150-1100)×16.5%=66(万美元)

同时,只要香港子公司暂时不把母公司应得的股息汇出,母公司的避税目的就达到了。接着,香港子公司用该部分所得在香港购置房地产,供公司营业使用,又可免除财产税。将来等到这批财产卖出后,还能够避掉出售这些财产利益应缴纳的资本利得税。

再如,北京某一物资生产企业鸿远公司,专门制造防盗门,1999年产量10 000个,每个成本300元,加工利润150元,商业利润60元。该公司在全国各地有8个销售分公司,专门负责出售该企业生产的防益门。这8个销售分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1999年鸿远公司生产的防盗门全部售出,试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分析鸿远公司与各销售分公司的所得税额及利润水平?(假定各销售分公司获利水平相同)

注: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但应纳税所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税额;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税额。

鸿远公司的利润水平为:

150×10000=1500000(元)

各销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润为:

60×10000/8=75000(元)

鸿远公司应纳税额:

1500000×33%=495000(元)

各销售分公司应纳税额:

75000×27%=20250(元)

鸿远公司与各销售分公司的利润总额:

1500000+75000×8=2100000(元)

总应纳税额为:

495000+20250×8=657000(元)

税负总水平为:

657000/2100000×100%=31.29%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鸿远公司的利润偏高,因而缴纳的所得税就多。为减轻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它采用了转让定价的方法避税。

如果鸿远公司每个防盗门的加工利润由原来的150元降到134元,这时各销售分公司每个防盗门的销售利润上涨到76元。

鸿远公司的利润水平为:

134×10000=1340000(元)

各销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润水平为:

76×10000/8=95000(元)

鸿远公司应纳税额为:

1340000×33%=442200(元)

各销售分公司应纳税额为:

95000×27%=25650(元)

鸿远公司与各销售分公司的利润总额为:

1340000+9500×8=2100000(元)

总应纳税额为:

442200+25650×8=647400(元)

总税负水平为:

647400/2100000×100%=30.82%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缴纳税款52800元。

495000-442200=52800(元)

总减轻税负水平为:

(31.29%-30.82%)/31.29%=1.5%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只要有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就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商业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虽在质上同生产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接近,但在一些技术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商业企业之间的产品价格转让实际上是以代销、转销和让利等形式实现的,而且这些形式均是以多种渠道和互惠方法完成。事实上商业企业之间有许多途径相互提供方便,实现利润超同,以避免较多地承受税负。

如当同类商业企业盈利额和盈利率有高低之分时,有关联的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名义上的代销、转销、让利等方式将盈利高的企业中的部分利润转移到盈利低的企业中去。商业企业之间的这种“削山头”方式也常常是十分有效的。

举例来说,假定某商业销售公司甲的年利润为15万元,而另一销售公司乙的年利润为4万元。试计算甲、乙两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水平?

甲公司应纳税额为:

15×33%=4.95(万元)

乙公司应纳税额为:

4×27%=1.08(万元)

甲、乙公司利润总额为:

15+4=19(万元)

甲、乙公司共缴纳税款为:

4.95+1.08=6.03(万元)

总税负为:

6.03/19×100%=31.74%

如果甲、乙公司达成协议或某种默契,甲公司以代销、转销为名将其获得利润中的4万元划归乙公司,并通过帐面处理将4万元解入乙公司,那么甲、乙两公司的纳税情况发生变化,其共同税负也发生变化。

甲公司实际缴税:

11×33%=3.63(万元)

乙公司应纳税额:

8×27%=2.16(万元)

甲、乙共纳税:

3.63+2.16=5.79(万元)

总税负为:

5.79/19×100%=30.47%

利润转移后比利润转移前少缴税款:

6.03-5.79=0.24(万元)

减轻税负为:

(3.74%-30.47%)/31.74%=4%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发现,不论是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还是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同类的内部之间,以转让产品定价方法从事避税都是利用利润率的调整为根本,也就是说,转让定价是转让双方对各自内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进行分配时,在相互之间进行排列组合,以求最大限度地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或有关系的关联企业手中。

由于实行转让定价的双方具有一定联属关系和互惠合作关系,因此这种利润与价格的转让绝不是单向的,而是相向的。这一次,企业甲将利润以这样方式转让给了企业乙,下一次,企业乙就会以另一种方式予以返回。从一段时期,而不是从某一次的转让过程中就可发现,转让双方都会从他们的活动中得到税收好处。

我们在这里将有关利用税率、利润差异进行转让定价活动的一般范围作一归纳。

这些范围是:

第一,利用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机械设备等,如高价购买原材料和零部件,直接增加生产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在以设备投资作价时,抬高作价,虚增投资资本,扩大折旧基数;追加投资或添置设备时,通过提高固定资产价格和缩短使用年限,增加成本开支,加大折旧费的提取和分摊,从而使成本上升,利润下降,或压低产品的销售价格,减少利润。

第二,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如提高一次付清支付的额度,以受让人的产量、销量或利润额为基础,提高吸取特许权使用费的百分比,重复收费,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设备材料价款来逃避预提所得税。

第三,利用劳务、如企业集团内部提供劳务不收费或收费极其不合理等。

第四,利用贷款。如根据利润安排的需要,对贷款或预付款收取高额或低额利息等。

总之,在实行累进税率情况下,纳税者总是努力使其高利润向低利润部门、企业转移,以降低利润过高部分所承担的高税负;在实行固定税率的情况下,尽管形式上不存在避税问题,但是利润少所承受的税收压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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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规避我国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以中外合资企业居多,我方供销渠道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往往要依靠外方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出口产成品。外方利用这些弱点,任意提高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价格,压低产成品(收购或包销)价格,致使企业的原材料成本相当于产品的销售收入,有些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相差甚微。结果很多企业亏损,而外商赚钱,既逃避税收,又使合资企业蒙受损失。

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避税。

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一般由外商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作为投资的一部分。由于国际市场信息不灵,对同类机器设备行情缺乏了解,所以对外商投资部分的质量、水平、价格不能准确估计。外方利用这点,抬高价格,使企业固定资产值大增、折旧多提、税收减少,而外方利用少的投资取得多的股息和红利,我方受损,外方得益。

3.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我国有很多合营企业为了争取对方合作,将企业工程出包给外方投资者,使外方投资者不仅在抬高工程价款中得到好处,还可利用合营企业与工程税负不同,获得少纳税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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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已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采用为降低转让定价风险的策略。自1998年第一次引入预约定价安排概念以来,按照转让定价法规(“59号文”),在不同的地区如珠江三角洲、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和厦门已签订并实施了约130个预约定价安排(所有皆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不断被纳税人要求其统一有关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程序。

回应这些呼声,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20日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实施规则”),此为中国转让定价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依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核和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项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专家表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纳税人避税问题日益突出,一些跨国公司大量采用转让定价方法避税。实施关

公司怎样合理避税

众所周知,我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居于世界范围内中上水平。因此,一般性企业的节税方法是将企业利润保存在实体在海外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通常,企业会选择在香港成立子公司。之所以多选择香港,而不是上表中“避税天堂”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因为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税务机关签署了具体的税务互免协议,实际操作中,更为方便和有效。

图/世界主流国家税率表 猪八戒洋骠驹综

由上表可知,香港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6.5%,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此,如果企业选择将100万元的利润放在香港而不是大陆的话,企业可以节约的税额为

8.5万元。

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的方法Transfer Pricing

如何将利润转移给香港子公司?

通常的做法是采用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本质是让香港子公司向关联方的大陆子公司销售一种“高价商品”,提高香港公司的利润、降低大陆公司利润,从而将利润“转移”至香港。

然而,香港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的 S. 61A条例规定,如果一项交易没有其他商业实质,唯一的目的就是避税,则香港税务机关有权宣判部分或全部的交易无效,或对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这样就会导致避税失败。

因此,为了保证避税的合法操作性,就必须保证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这个“高价商品”不会被香港税务机关通过援引以上条款而驳回。

所以这个“高价商品”不能是“实体商品”(因为税务机关会考核该商品是否超过了公开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辅助判定是否不具有商业实质并唯一目的是避税),而是“虚拟商品”,通常这个“虚拟商品”都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技术、特许权、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这种具有特异性的产品很难在公开市场上找到同类商品价格,因而不容易被大陆和香港的税务机关通过援引反避税条款驳回,因此更容易实现我们通过利润转移达到节税目的。

其实,合法避税的方法有很多种,需要结合企业具体的行业背景和业务类型具体讨论,以上以注册香港为例,探讨的企业一般性节税方案仅供参考,如有海外公司注册、境外银行开户等问题可具体咨询八戒。

香港公司注册子公司流程是什么?

您好,您是想注册大陆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还是在香港直接注册子公司?

一:如果您是大陆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具体流程如下:

注册香港公司的条件:

5.经营范围: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限制,不要经营范围即表示可以经营所有行业(除政府行业)

6.注册资本:没有注册资金限,默认注册资本1万港币,无需验资,没有上限。

二:如果您是直接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具体流程如下:

需要在注册香港公司申请前查询需要注册的中英文名称,避免使用的中英文名称已经被注册

提供懂事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护照复印件。(注册香港公司时,香港政府需要核对董事信息,如有香港政府限制的人群就不能进行注册香港公司)

填写香港政府制定的法定文件,递交政府申报办理程序。

缴纳费用,向香港注册署缴纳费用

等政府通知,一般情况下,政府会3-5个工作日会出结果,建议5个工作日后,去网上查询中心查询是否注册香港公司已经成功。

公司注册需要缴纳的材料比较多,程序比较复杂,个人建议找代理公司来做。

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有没有什么新方法?

加入世贸组织为我国企业实行跨国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平台,但同时这些企业也将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

进入国际市场后,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立足,并获得全球竞争优势,是跨国经营企业的当务之急。

积极借鉴西方跨国公司的经营方法,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是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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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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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

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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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税收筹划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既包括国际节税筹划又包括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节税筹划不仅合法,而且纳税人筹划行为的实施是符合东道国立法意图的;国际避税从表面上看也是合法的,但纳税人是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来实现减税目的的,违背了东道国的立法意图。

狭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仅指国际节税筹划。

从实践来看,国外不少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避税行为,实施的是广义上的国际税收筹划策略。

由于我国的跨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晚,规模小,竞争力弱,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尽快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在对外经营中,除了开展狭义上的国际税收筹划外,还应适当地使用某些国际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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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概念,但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

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跨国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便捷,这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

大型跨国公司往往专聘税务专家为本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

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高级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

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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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概念有相当程度的弹性,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由于各国法律标准不同,差异较大,且各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某一跨国纳税者所进行的某种减轻税负的合理税收筹划行为,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间,有时会被认为是应禁止的避税行为,甚至是逃税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都将反避税作为本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点,并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避税法规,这无疑给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带来极大的困难。

因此,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应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并随时关注东道国的税收法规,从中发现不足,寻求筹划空间,并避免有可能遭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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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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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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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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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

我国的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通常,这些企业可通过计算,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率后,选择税收负担率低、综合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上有近千个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的投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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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

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

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

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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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当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

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

(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

显然,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好处。

通常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

较典型的是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中转销售机构。

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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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国际信托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受控保险公司、国际投资公司等也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

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在缔约国、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此类公司,可以获得少缴预提税方面的利益,或者能较容易地把利润转移到免税或低税地。

同时还由于子公司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此外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调整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如用一国子公司的利润冲抵另一国子公司的亏损。

我国首钢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就发挥了其卓著的筹资功能,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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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字串4

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

(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

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所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能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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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字串5

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

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机密和复杂的工作。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

(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

(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

(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6)通过产品的销售,给予海外公司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和回扣,或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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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通过利用其在世界范围内的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获得最大利润。

目前,各国都将出于避税目的的转让定价作为反避税的头等目标,并制定转让定价税制,这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带来了难度。

但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增加就业,发展本国经济,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往往松紧不一,从而又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较大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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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避免构成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字串2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

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

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

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例如,韩国不少海外建筑公司在中东和拉美国家承包工程,这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所以,这些韩国公司常常设法在半年以内完成其承包工程,以免交收入所得税。

又如,日本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工厂车间全部设置在船上,可以流动作业。

这些流动工厂曾先后到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进行流动作业。

1981年,日本的一家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该公司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浆,把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卖给我国。

结果,我国从日本获得的出售花生收入的64%又返还给日本,而且日本公司获得的花生皮制板的收入税款分文未交。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我国和其它多数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日本公司就是利用这一规定来合法避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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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

电子商务的诸多特点,更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便利。

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也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特点来合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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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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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一方面起到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汁方法,为企业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

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应熟悉东道国的各种会计制度,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

例如,适当地将收益和费用的结算日期滞后数日或提前数日,可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而在免征或低于所得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的国家,海外企业应及时调整财务决策和会计政策,尽力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

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企业可把长期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尽量平均分摊在各期中,使其所获利润平均,不会出现某阶段纳税过高的现象;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中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有效地减轻纳税负担;在对于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时,采用加速折旧法,可达到早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同期利润,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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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的注意点字串5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谋求全球规模的纳税负担最小化。

因此,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必须从全球的观点安排经营活动,筹划税务,进行全球范围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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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当前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千差万别,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课税关系相当复杂。

此外,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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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审时度势,从各个角度尽可能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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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

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

比如为了减少预提税税负去硬性挂靠某国,企图利用该国与他国的税收协定,不料该国却有沉重的所得税税收。

又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已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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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有长远观念。

税收筹划应具有前瞻性,不能杀鸡取卵,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

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应有较长期的总体税务计划和经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