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食物店牌照86-755-82143181

有意开食店贩卖不同的食品时,有必要申请综合食物店牌照,以扩大可贩卖的食品类品。

食品店所如获食环署署长批出综合食物店牌照,即可视为就其出售或配制以供出售的不同食物或食物种類,获批给“个别准许”。综合食物店牌照并非用來取代现时由食环署署长发出或批出的任何一种牌照或准许。经营者可视乎本身的需要,自行决定申请综合食物店牌照还是申请其它现有的牌照或准许。经营者如希望获食环署署长发出综合食物店牌照,须符合食环署及有关政府部门施加的发牌规定。

当局采用第三者核证制度以发出正式综合食物店牌照。食环署署长接纳由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1发出的符合规定证明书,以证明申请已符合发出正式牌照的各项卫生规定,但前提是综合食物店投资者必须已履行其它政府部门施加的所有发牌规定。在这安排下,食环署人员无须事前到现场实地视察以确定综合食物店投资者是否已履行各项卫生规定,而综合食物店投资者亦可获发正式牌照。不过,在正式牌照发出后,食环署人员会就处所是否已全部履行各项卫生规定进行实地审查。其后,食环署署长如发现证明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会取消有关牌照。

综合食物店牌照所涵盖供出售及∕或配制以供出售的食物

(I)可在综合食物店配制以供出售并出售的食物或食物种類

1.咖啡

2.茶

3.沙律

4.三文治

5.窝夫饼

6.刺身

7.寿司

8.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蚝

9.软雪糕

10.冰冻含气饮料

(II)可在综合食物店出售的食物或食物种類

1.烧味或卤味

2.切开的水果

3.凉粉

4.非瓶装饮料

5.冰冻甜点

6.凉茶

7.《奶业规例》(第132AQ章)所指的奶類或任何奶類饮品,但获署长根据该规例第5(2)条批准的奶類或奶類饮品除外

8.刺身

9.寿司

10.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蚝

(III)翻热预先煮熟的食物以供出售

(IV)以售卖机出售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