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是必须每年进行周年申报一次,并换领公司商业登记证.即公司成立之日起,满周年必须做年审。否则香港注册处及税局都会有罚款,对影响到公司股东/董事个人信用。香港公司未年审年报出庭后罚款,必须在法庭指定的日期缴款,如不交法庭可发出财产扣押令或交通逮捕令。
周年申报表须提供截至申报表日期为止的资料。公司资料如有更改,公司亦须按照《公司条例》有关条文,以适当的指明表格申报。举例来说,表格NR1用作申报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表格ND2B申报更改董事住址等。
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均有责任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在订明时限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法定文件。每年登记费是《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所 订明的法定费用,应在交付周年申报表时缴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于应缴的金额没有酌情决定权。所须缴付的每年登记费是根据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时间而厘定。
香港公司不办理年审年报严重的后果是罚款,也有可能收到香港法院传票,香港公司注册后不做年审年报,可以 在公司注册的有效期内提前3个月向香港注册处和香港税务局申请注销公司,如果不做香港公司年审年报也不做注销公司,会产生罚款HKD300元/年(注:该罚款随浮动而浮动)。
如属有股本的香港公司注册后,周年申报表AR1须在由公司成立为法团之日的最近周年日起计42天内完成,逾期年 检,会产生高额罚款,还有可能收到香港法院传票.附:香港公司注册处年报过期罚款细则(注:该罚款随香港政府的浮动而浮动):
1、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42天但不超过3个月 罚款 870元
2、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 罚款 1,740元
3、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 罚款 2,610元
4、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9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 罚款 3,480元
如香港公司未遵从《公司条例》第109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周年申报表AR1,公司及其每名失责高级人员 均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失责罚款。《公司条例》附表12条规定,每次失责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00元,以及按 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700元/日。香港公司未年审年报,收到香港法院传票,,董事先缴交香港注册处和香港税局的所有费用和罚款,再按传票指定时间去香港指定法院聆讯。如香港公司董事不方便出庭聆讯,亦须委派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宣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