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时,公司登记机关最关注的事项之一就是外国投资者是否为适格主体。由于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文件均是境外法域的文件,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无法有效核实此类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因此需要相关国家和地区具有公证资格的人(公证员或者律师)对上述文件进行公证(如果是在美国的相关签字文件往往还需要州务卿认证),再由中国在当地的使领馆对公证人的身份和签字进行认证(香港地区则是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的发展,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往来日益频繁,大量香港公司到中国大陆做投资, 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国内投资公司或者法律诉讼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等。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使用,需要办理是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出具公证说明书,然后转递香港律师所加盖转递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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