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注册之程序
如果是因公司没有按规定提交周年申报表而被公司注册处除名,则可以行政方式申请恢复注册。如果一家香港公司根据前《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32章)第291AA条或现行《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第750条自行申请撤销注册而解散,公司本身、公司的股东、董事、债权人或者任何认爲自身利益因公司撤销注册而受到侵犯之人士,可以根据现行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第765条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命令,恢复公司注册之状态。如能符合法院的要求,法院会向公司注册处发出恢复注册之指示或命令。收到法院发出的命令后,公司注册处就把该已注销之公司恢复注册。
二、法院命令恢复注册之基本程序
(1)恢复注册之申请必须向香港高等法院以书面方式提出。恢复注册之申请必须附上经申请人之授权代表宣誓之宣誓书。授权申请代理人或者公司董事可以在香港公证律师面前签署宣誓书。如果授权代理人或者董事不能亲自到香港签署该等文件,则可以选择在其居住国之国际公证律师面前签署宣誓书。宣誓书必须以中文或者英文编制。
(2)申请书、宣誓书及命令草稿提交予法院秘书。
(3)收到申请后,法院会发出信件给公司注册处,寻求公司注册处处长是否反对公司恢复注册;
(4)然后,公司注册处会发出信件给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代理人,要求申请人提交自公司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之时所有按《公司条例》之要求需要提交但未提交之周年申报表以及缴纳相关之登记费。并且要求申请人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确认公司恢复注册后会出任公司董事及秘书之人士及其个人资料。
(5)收到申报文件及相关之登记费及罚款后,并确认没有任何其他未提交之申报表及应收费用后,公司注册处处长就会向法院发出不反对恢复注册之确认函。
(6)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无需聆讯情况下,就申请申请作出决定。如果法院满意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法院就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确认恢复注册之命令。
(7)如果对所提交至申请有所保留,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提交额外之文件或证据,法院也可以要求召开聆讯或者驳回申请。
(8) 恢复注册命令发出后,该命令需刊登于香港宪报。公告期为期三个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