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香港《税务法令》规则,香港公司征收3种直接税。别离为: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课税年度是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利得税

利得税针对香港企业增收,在香港注册公司18个月后税务局会宣布利得税税表公司开端做账报税的作业,若是该公司有赢利发生于香港本乡有在香港做交易需在做账审计完结后向税务局交纳16.5%的利得税。若是该公司运营不在香港本乡,公司账户资金来源也均不是发生于香港这个当地的时分,那么该公司在审计做账完结后可向税务局请求离岸豁免不必交税。

凡在本港运营任何职业、专业或事务而从该职业、专业或事务获得于香港发生或得自香港的一切赢利(由出售本钱财物所得的赢利在外)的人士,包含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集体,均需交税。纳税目标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别离。

薪俸税

薪俸税(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在香港打工作业的个人征收的,当一个天然人在香港作业年薪超越12万港币的时分需求主意向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

物业税

物业税的征收目标是在香港本乡具有物业财物,以租借自己的物业财物为主营收就需求向税务局交纳物业税,在香港物业税是答应扣除20%累计折旧之后来交税的。自2009/10课税年度起的规范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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