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公证, 又称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公证:针对香港公司或香港人需在中国部门递交相关文件,需由中国司法部委任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公证文件:一个正本一个副本,如需多加副本,另外收费。香港人士或在香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亦须公证;香港律师公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香港境外设立(子/分)公司、代表处、股权质押、国际投资、董事变更、股权变更或法律诉讼等所需的法定提交文件。香港个人委托书、公司委托(授权)书、公司资料证明书、公司董事会议决议证明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内地人士出国经济担保声明书、赠与等业务的公证;内地人士做香港公证主要是为了成立香港公司办事处、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 具体是做公司主体资格认证,一般根据国内相关部门要求做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以及股东董事委任书的认证。
香港司法公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驻香港律师办事处负责的法律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简言之,即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