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文件的制作亦有其特殊的要求

首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

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

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

其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

文件准备好后,需要将前述文件一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相关的律师名单司法部每年均有公告)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前述文件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158 1855 7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