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时,需要根据香港公司法(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委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以便履行公司的法定责任,及维持公司基本的运作。由2004年2月13日开始,香港董事的最低要求由两位减至一位,而公司秘书并不能由唯一的公司董事担任。

香港公司秘书是法定职位,其职务包括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有关公司的结构、任何主要人事的变动;亦需为董事局拟备公司的会议议程、筹备周年股东大会及对相关的法定条例提供专业咨询。

01

香港公司秘书的任职资格

香港公司秘书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团体:

(1)若为个人,则该人士必须常住于香港;

(2)若为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必须在香港有注册地址或营业地点。

02

香港公司法定秘书用途

一、安排办理公司年审事宜:

01. 换领商业登记证,代缴政府登记费及徽费;

02. 秘书服务制作及呈交周年报表,代缴政府登记费;

二、提供公司注册地址及法定秘书;

三、秘书服务处理及保存公司法定记录文件资料(股东及董事名册);

四、安排和参加董事/股东会议,准备和维护公司的法定会议记录;

五、代香港公司保持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络;

六、代客户收发及处理政府往来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