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依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下需要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对有关文件、现实或行动进行公证:

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预备与大陆居民缔成婚姻;

5、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等等;

当香港公司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时,或者需要委托内地律师办理讼诉事宜时,此时需要由香港董事会通过决议;公司只有一位董事的,该位董事需亲自到律师行签署文件;多位董事的,可以全部董事到律师行签署或者由一位董事带上已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到律师行签署文件。当然还可以办理无限公司资料证明,独资公司东主或合伙人决议证明。所谓的公证指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是国家为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程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