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申报时间
①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
②如年结并非3月31日截结,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
③如账目以农历结算,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④如开始或停止业务,或更改结账日期,则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8C条、18D条或18E条规定的特别期间;
⑤如属新开业务,倘有关期间的账目尚未制备,则可依照该期间账目的分摊利润来计算出应评税利润;
⑥如属停止业务/转让业务,则在下述情况下会采用特别规则来处理:
如业务并未停止,但全部或部分已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
若业务在2004年4月1日以前开业而在2009年4月1日或以后停业。
02
注意事项!
香港公司在有产生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申报利得税除了需要提交报税表外,还需要将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作为报税表附件一同递交。
而如果该香港公司没有产生实际的经营活动,符合税务零申报的条件,那么在申报利得税时只需要将依据实际情况填写的报税表递交香港税务局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公司如果未能在税务申报期内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并不意味着该公司无需进行税务申报。
而仍需要在税务申报期限内,自觉完成相关申报工作,根据香港公司管理规定和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香港公司在报税时也需要遵循-定原则,通常为以下几项:
1、香港公司账目应根据香港会计准则和公司法条规进行整理;
2、香港公司报税时可综合考虑合理避税以及成本需求;
3、香港公司账目必须由专业的持证会计师,进行整理;
4、香港公司账目必须经香港持证核数师,进行审计;
如果香港公司在做账、核数、报税过程中,涉及虚假账目安排,欺瞒香港税务局,并且被香港税务局发现的话,该香港公司则会因虚假报税而被上诉至法院,轻则被处以罚款,
如涉及严重罪行,该公司董事将被列入政府黑名单,遭到罚款甚至监禁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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